在法律层面上,违约方希望终止合同的合法权力来源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
尽管违约方无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在出现合同继续履行已变得不可能或者
强制执行的成本过高超出其可承受范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强制执行显然并不符合经济理性原则。
因此,违约方有权利通过支付相应的
违约赔偿款项来达到
解除合同的目的。
如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条款所描述的状况,那么违约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的要求应该会得到
司法部门的充分支持与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