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程序进行的
强制拆迁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对于那些在裁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尚未迁离的被
拆迁人,市政府可以按职责要求相关部门予以
强制执行,或者由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提出并申请人
民法院实行强制拆迁措施。
在实施工行强制拆迁之前,拆迁方必须就被拆毁房屋的各项事宜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
证据并获取有效的证明文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