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涉外
家庭关系的
自愿离婚事宜,可前往
户籍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办公室进行处理(详述如下):
首先,境内
结婚并移居至国外的华人,其在所在国家的法院有权处理
离婚事务;
倘若该国不能受理,则应向婚姻缔结地或其中一方在境内的最新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国外结婚并定居于国外的华人,在其居住国的法院同样拥有此项权利;
如果该国不予接受,他们也可以向原籍地或境内最后居住地的地区法院提出申请。
再次,对于身处国内外的华人和全球其他人士来说,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中国的法律就具有优先
管辖权。
因此,双方均可在国内住所地的法院提交
立案诉讼请求。
涉外离婚的具体步骤及流程如下:
第一种方式为
协议离婚:
1.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
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提供相应的
身份证明和证明文件。
2.完成准备工作后,双方需携带上述资料赴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手续。
经过登记部门对所需材料的审阅,当场发放
离婚证书。
第二种方式为
诉讼离婚:
1.首先需要依照管辖权选择可
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
2.随后将相关的
诉讼材料
递交至具备此权限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3.法院审核如无问题,将会予以立案接洽。
4.之后,案件将被送达给被告,以便对方能得知诉讼进展情况。
5.最终由法院主持
开庭审理,并依据事实和
法规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