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通常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
工资的10%来进行计算,但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越上年度该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而最低数额也不应少于每日15元。
关于此项费用的具体报销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我们将积极协同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实施。
《辽宁省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宿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