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所涉及的
情节严重程度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在特定的戒毒场所或受监督场所进行毒品贩卖的行为;
其次,向众多
消费者以大量份额贩卖毒品,或多次从事
走私、贩卖、运输及制造
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形;
再次,将毒品销售给未成年学生而非成年人的现象;
以及最后,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和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及制毒等罪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