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之际,自该日起的整整30个自然日内均定义为‘
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如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继续
离婚程序,皆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撤销此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注:此举并不意味正式解除
家庭关系,仅代表暂缓
办理离婚手续);然而,不可在此段时间内领取
离婚证书。若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限,从第三十一日起至第六十日之间,双方务必以个人身份亲临民政机构,再次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