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安机关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迅速为您办理妥当。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您
递交《居民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的第六十个工作日内为您颁发居民身份证。
然而,对于交通条件较为困难的地区,我们可能需要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会超过三十天。
在此期间,如果您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我们也会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您只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即可。
关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请参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