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之中,
被执行人应被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1)采用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对抗法院执法的情况;
(2)通过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以及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
追责的行为;
(3)未遵守财产状况报告规定的行为;
(4)违反相关消费限制令的状况;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对于严重从事
犯罪活动者,以及具备多项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将其加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延长至一至三年。
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责任及义务,或主动改正失信行为,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移除对该失信
当事人的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