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育第七个月之际,夫妇双方有着依法选择
离异所必需的权益。他们既有权通过双向协调达成合意
离婚,亦可容许女方以
法律诉讼的形式启动
离婚程序。在前述两种途径的选择中,首先,若夫妻二人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就
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等方面形成具体方案,便可直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从而顺利结束婚姻关系。其次,若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需诉诸于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来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此过程中,女方作为
诉讼方,仍需提交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
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详细的
诉讼请求书到法院进行
立案审批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