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而言,
离婚相关案件并不适用于风险
代理方式;
风险代理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聘请
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即在委托双方之间实行的情况下,委托人在委托之前无需先行支付
代理费用,而仅在
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根据所执行到的实际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向
代理人支付相应的酬劳。
反之,若最终
诉讼失败或无法执行
债务,则代理人将无权得到任何回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
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