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安全事故应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性质较为严重的
特大事故,则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机构,组织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别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
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