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到
刑事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构在确信有必要对此类人员进行
逮捕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还可适当延期1至4天。
针对流串作案、反复作案和团伙作案等性质较为严重的
犯罪疑犯,其
拘役期则可延长至30天。
而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检察机关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