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解散时,雇员能够得到以下几种
赔偿事项:
首先,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告知各员工,以便人事安排和解除劳动
合作协议。
若未建立提前通知的制度,那么该公司便应当向各位员工额外发放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其次,企业解散时需向各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种
经济补偿应根据雇员在当前单位所工作的时间来决定,即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相应月份的月薪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出六个月而未满一年的职员,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对于工作期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日平均收入作为补偿。
原则上来说,企业在解散时必须依法保障全体员工的权益,例如支付当月应有
工资、提供
经济补偿金、补充购买
社会保险等等。
然而,如果在解散后经过法定的清偿步骤,发现已无能力负担或者
资不抵债,那么这些员工就难以获得合适的补偿或者仅能收到微薄适度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