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
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其伴侣便有权
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
离婚程序要复杂得多,因为身为精神病人的配偶必须先完成
监护权的转移至其他合适的
家属或机构手中,才能发起正式的
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女性申请人可准备好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起诉书及其附件材料等相关资料,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如果法院依据审判结果认定该婚姻关系已严重破裂且无法挽回,亦即存在如
重婚行为、长期存在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吸食毒品、嗜赌成性以及连续两年以上无理由
分居等严重情节时,那么法院将会作出调解无效的判决,宣布该夫妻正式
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