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如遇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对其进行先期
拘留:
首先是
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或即将开始准备实施的
犯罪分子;
其次是当上述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并当即遭到揭发时;
再者是由受害者或
证人亲眼目睹并指认其
涉嫌犯罪;
接着是,若在被告人居住场所或附近查获有确凿无疑的
犯罪证据;
最后包括有试图自杀、试图逃跑或在逃、摧毁、伪造
证据及
串供等意图的罪犯。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不愿意透露其真实姓名和住址信息,或者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也将列入先期拘留的范围内。
此外,还存在有
流窜作案倾向、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都属于这类情况的考虑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