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
拘役惩罚者通常仅限于犯下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之罪行。其中,涉及渎职行为的罪犯在适用拘役方面占据极其显著的比重;再来便是
扰乱社会治安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不同类型。然而,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损害
公共安全罪等较为严重的
犯罪亦能得以适用拘役措施,只不过这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小而已。
2.在我国
刑法分则中,拘役作为一种
刑罚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的犯罪。除了
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特定犯罪未明令规定可适用拘役之外,大部分
过失犯罪皆可运用此刑罚,几乎涵盖了过失犯罪总体数量的大约95%。而且,在同一类型的犯罪中,拘役同样适用于某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有限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众多条款中,设立
拘役刑罚的条款绝大部分均将其设定为最低
法定刑。在此类条款中,拘役不仅适用于
犯罪情节轻微到无需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行为,同时也涵盖了原本应当判处短期
徒刑却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行为。另外,在那些已然设立
管制刑罚的条款之中,拘役往往与之并列。因此,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用法之外,拘役刑还可适用于原本应判处管制刑,但存在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再者,即使某些犯罪以短期徒刑作为最低法定刑,若该具体犯罪具备
减轻处罚情节,仍可能被判处拘役刑。《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