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
行政拘留的处理,最长可达15天;
而在公安机关针对涉嫌
刑事犯罪进行拘留时,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37天。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间的三日内,提交相关申请予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但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核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
若对流窜作案、重复犯案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进行审察批准,其审批期限也可适当延长至30日。
作为受托机构,人民检察院拥有对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权利,并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书七日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即时释放当事人,且必须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嫌犯符合享有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权力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行使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