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双方达成了
自愿离婚的共识,则应按照如下的程序来完成
离婚证书的办理工作: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共同拟定并签署一份正式的
离婚协议书。
这份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阐述双方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于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财产分割与
债务负担等事宜进行充分、合理地协商,
保证各方权益能够得到平衡保障;
其次,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男女双方应当携带由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文件、
结婚证明文件及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材料,前往彼此一方长期居住地点所在的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接下来,自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经过为期30日的冷静期后,任何一方如有不同意
离婚的意愿,都有权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30日静默期”届满,那么从第31日开始直到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都需再次亲临民政部门请求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