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且经法院调解均未能成功修
复婚姻关系,则应准予
当事人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1)
重婚或与他人类似行为持续存在;(2)施加
家庭暴力或残疾、孤立困顿
家庭成员;(3)有赌博成瘾、吸毒等恶劣习惯并屡次尝试改正仍不知悔改者;(4)由于无法缓解的情感不和谐而
分居超过两年;以及(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严重裂痕的特殊原因。另外,当一方被官方宣告处于失踪状态时,另一方若
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对此进行审理并裁定
准予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