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
拆迁补偿并非必然地归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若用以
拆迁的房产业已成为夫妻共有的资产,自然地,拆迁所带来之收益亦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在实际情况中,被拆迁的房屋仅仅为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抑或是涉及到其他
家庭成员的
产权状况,便需依据相关地区的拆迁政策进行分析和判断:倘若该地的拆迁行为是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补偿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拆迁补偿将视为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富;而若是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的话,那么补偿款项的配偶是没有资格分享此项权益的,其被明确认定为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