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若面临
拆迁,然而未曾拥有物业权益的用户未必可得
赔偿金。
一般的政策往往视这类无物业
产权却有户籍登记的人为所谓的“空挂户”,从而予以其免除任何形式的补偿待遇。
然而,倘若该用户虽在
户口所在地缺乏自有物业,却作为第二
家庭成员共聚于某个物业所有者的宅院之中,且长年累月在此地居住生活的,那么在特定条件下,拆迁也依然可能为其带来相应的
经济赔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