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列举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可能致使
离婚的发生,在此情况下,无过错方将享有
求偿权:
首先是
重婚现象,其次是有配偶者与他/她人
同居,再者是
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对家人施行的虐待或遗弃行为,最后一项是除上述行为外的其他重大过失。
此处所提及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层面的
赔偿和精神层面的赔偿。
然而鉴于每个因偶发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案例都具有独特性,因此,
赔偿金额也会因为此差异而有所不同。
关于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来解决,若是协商未果,则由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酌情决定。
在涉及物质
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
财产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而对于
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则需要综合考虑到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因素,以受理
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绳,并需结合
侵权责任人的经济承受力。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安抚婚姻无过错方遭受伤害后的心灵,减轻其精神压力,同时也能够让过错方受到有效的惩戒。《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