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确实如此。
知识产权共享通常是指两个乃至更多个人或者团体,共同拥有同一份知识财产所衍生出来的知识产权。
这类共享活动的参与者们我们称之为共有人,他们之间因为共享这一知识财产而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定义为了共享关系。
而被共享的这个对象,即是我们常说的
共有财产。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在知识产权共享的情况下,所有被共享的其实并不是物品,而是知识财产,这种非实物性的财产虽然也构成了所有权分享的基础,但是在法律上,我们更常用的描述方式,将其简称为为“共有财产”,而不再使用“共有物”这样的称呼。《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
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按照被
代理人的委托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
商标事宜;
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
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