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通常依照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以及护理工作所需人数和护理期限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判断确定。
当护理人员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时,在计算费用时将会参照类似
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处理。
当护理人员无
收入来源或选择
雇用护工协助完成护理任务时,则可参照当下当地护工所提供同等级别护理服务的平均劳务薪酬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一个护理人员就能满足护理需求,但如果
医疗机构或权威鉴定机构对此有明文意见予以支持的话,那么也可以适当参考该意见,调整确定的护理人员规模。
此外,护理期限的起算点应该是从
受害人能够自主生活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如果受害者被诊断出严重
伤残且无法通过康复治疗恢复其自身生活自理能力的话,经过严格评估以后,可以参照他们的实际生理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性因素,制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遵循的原则是最长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如果受害者定居治疗期间,必须要配用残疾辅助工具,这将直接影响到护理等级的确立,因此必须参考其护理依赖程度以及该项配置的实际情况才能最终确定对应的护理级别。《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