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环境中,员工有权利主动向企业提出延长
试用期限的请求,然而若员工无法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便意味着其可能尚未完全具备胜任当前工作岗位所需的技能与能力。在此情况下,无限制地延长试用期无疑会导致企业招聘与培养人才的成本大幅增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仍未满1年者,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不等的
劳动者,相应的试用期则不应超过2个月;至于签订了三年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试用期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