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购置房地产时,有一方家长给予了财务援助并且
产权明确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所住宅便应当被视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私产。
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涉及到
财产分割问题时,另一方无需对此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然而,如果是婚前由其中一方家长提供资金支持,而产权却被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在
离婚案件中,未登记方有权对该房产提出分割要求。
最后,如果是婚前由一方家长
出资购买,但产权却被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毫无疑问,这所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
离婚诉讼中,应根据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