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不退不换”的条款并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当商家向
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达至其质量应有的标准时,消费者有权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及与商家所达成的协议进行退货处理,或者有权利责令商家对所售产品予以更换或进行修理等必要的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