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可抗力因素。
(二)由第三方失误导致的损害结果。
首先,要求被告必须已经采取了尽可能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无
法规避损失的发生;
其次,被告应承担起证明第三方过错真实存在的
举证责任;
最后,这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适用于常见的
环境污染损害事件。
(三)其他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
例如,因战争行为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同样属于免责条款范畴之内;
同时涉及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海洋、水体污染损害,亦可适用相关免责条款;
当损害后果系由受害者自身的错误行为所引发,且在涉及水污染问题的场景中,该种情况也将被视为免责条款的
适用范围内。《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