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吊销许可证与
营业执照以及强制停产停业所引发之
损害赔偿问题。
吊销许可证与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可能对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
财产权益造成侵犯的另一种形式。
此类
侵权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相关财产进行直接打击,而是通过采取剥夺或者限制受损方的某些权力,从而间接导致了企业停工或者法人实体的消亡。
对于这方面的情形,我国《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若因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应当负责
赔偿受害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所需支付的日常合理支出,但并不承担因停产停业导致无法获得的合理收益,亦不对停产停业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补偿,仅需赔偿必要且常规性的费用,同时要求
赔偿金额须为实际损失的某一部分而非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