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件与
分居现象之间并未存在直接关联性。
以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为依据,
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采取两种途径,即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的
协议离婚以及通过
法律诉讼的手段实现的
诉讼离婚。
具体而言,1.若男女双方能够就
离婚事宜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如
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处分方案等形成共识,他们便可共同前往婚姻注册地的指定机构
办理离婚登记。
即使在此期间,双方依然选择继续同床共枕,也同样可以正式结束婚姻关系。
2.倘若上述关键议题无法达成一致,其中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主动赴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相符时,应依照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展开
诉讼流程。
法院将根据
证据材料来判断和评估双方的家庭感情状况,一旦认定无法维系婚姻关系,便会终止争议并作出离婚裁决。
对于已患感情疏离症状,长达两年之久的夫妇来说,纯粹的分居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认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体现:
(1)婚姻中出现严重的
重婚或
同居情事;
(2)蓄意施加
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对伴侣、亲人实施虐待及抛弃;
(3)沉浸于赌博、酗酒等恶习,且多次劝导无效;
(4)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婚姻状况恶化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