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离婚的一方需撰写完备的
诉讼状,其后向具有法律
管辖权限的法院诚挚
递交该诉讼状,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
(二)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法院将对诉状予以严格审查。
审限为七日内,法院得依此期限内的核实情况,判断是否应当予以
立案受理。
若案件具备合法
立案条件,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盖有公章及法官签名的
起诉状副本,以供被告进行答辩。
(三)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后,须按期缴纳
诉讼费用,确保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后续审理阶段。
(四)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妥善安排
开庭审理时间,以确保双方
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法院能对此进行公正审理。
(五)经历法院的公正审理与判案后,若发现夫妻间的婚姻感情已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审判长将会作出准许
离婚的判决;
反之,如判定婚姻尚有挽救余地,则会判决解除
离婚申请,维持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