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明文规定,当有
法人进行合并操作时,其累积权益及所负担有的责任将全数转移至合并后生成的新法人主体头上;
反之,在法人分立情况下,其衍生出来的新法人主体会
继承原法人分立前所有的权益和责任,并连带承担所有的债权和
债务,除非在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时不在此列。
因此,在公司以分立为途径划分为两个独立法人之时,若双方均无其他特别约定,那么这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将会共同承担起原始母公司所应负有的
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