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所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中存在擅自添加杂质的行为、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假装合格产品等情况,无论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被视为严重违法并加以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
2.伪劣产品虽然尚未进行销售,但是其货值金额已经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3.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虽然未达人民币五万元,然而将已售出的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总计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依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条例,对于生产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案件处理,其立案侦查和法律追究的准则可概括如下: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总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即便该等产品尚未来得及进行销售,单其货物总值已经高达十五万元及以上者;又或者虽然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之巨,然而将已实现的销售额予以三倍扩大之后,再与其未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货物总值相加所得总数超过或等于十五万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元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定,其立案的依据主要在于销售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标准。而具体解读则是,纵观整个犯罪流程,若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故意掺混虚伪的成分,或者以虚假成分充斥真实成分,以次品充当优品,或是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人为地标榜为合格产品,且这些行为所导致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人民币五万元,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中故意掺混虚伪成分,以虚假成分充斥真实成分,以次品充当优品,或是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人为地标榜为合格产品,且这些行为所导致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人民币五万元但未满二十万元的情况,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销售额已超过二十万元但未满五十万元,则应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而当销售额超过五十万元但未满二百万元时,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至于销售额超过二百万元的情况,则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所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规定,制造商或销售商若擅自添加杂质、欺诈或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涉及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超5万、货值达15万或销售额×3+未售货值超15万,均应被视为严重违法,须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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