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所做出的
赔偿责任大部分被归类于
刑事赔偿的领域之中;
对于那些受到
误判而被错误地
拘留或者遭受了其他形式的
刑事强迫措施的涉案人员而言,他们有资格要求得到相应的刑事赔偿。
2、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所颁发的明确条规来看,
国家赔偿案件涵盖了诸如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这样的典型案例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
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