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程款项问题时,
承包方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来索回应得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途径:
当发包方未能按约支付应付款项时,承包方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敦促并告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若发包方
逾期仍未能支付,除非因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质而不能进行价款的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达成共识,以工程折价的方式回收欠款;
同时,承包方还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请求人
民法院对工程进行司法拍卖,以此所得的款项将对所涉工程享有优先顺位的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