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嫌疑人的第二次
传唤,特指针对那些不符合
逮捕或
拘留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通过通知将他们传唤至预定地点或是其居住地,亦或是所在单位进行审讯。在派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传唤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当场被发现的
涉嫌犯罪嫌疑人,民警经判断后有权
口头传唤他们接受询问;其次,若公安部门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案的话,应当向其送达
书面形式的《传唤通知书》,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侦查人员
身份证明文书;最后,我们需要明确传唤的不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执行
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传唤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如对方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场所,则相应的情况下,警方依法有权采取
刑事拘留等适当的措施;2)当
行为人有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疑点时,公安机关也有权进行传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拒绝配合被告人的传唤,公安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3)最后,当行为人在其他行政法层面上存在
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时,公安机关同样享有传唤的权利,但不得采用
强制传唤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