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即使
建设工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只要通过竣工验收,作为发包方仍然有义务向
承包商支付相关的
工程款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作为一种债权类型,它通常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明确指出禁止转让时,则该转让行为便无法实现。
此外,
债权人也有权选择是否将全部或部分
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符合债权本身的性质,若存在不可转让的特点则不得实施转让;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能会自行约定禁止转让债权,那么这些约定同样具有约束效力;
最后,倘若法律上对某类债权的转让加以限制,那么这种限制也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以及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我们也要审慎考虑,这两种情况仅仅针对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对于善意的第三方仍将保留其合理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