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后,由夫妻双方各自积累的财富一般都被视为是夫妻的
共同财产。
这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到的薪资、
年终奖、劳务收入、劳动成果以及投资获利等各种来源的财产,原则上皆被归纳为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或妻的全体共有。
而在法律中,对于夫妻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其归属和处置方式亦有明确列举:
(1)薪资与年终奖、劳务收入;
(2)生产和经营、投资的获益情况;
(3)
知识产权所产生了收益;
(4)由
继承或者馈赠而来的财产,但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条款则不在此限;
(5)其他各种应当被纳入共同所有范围内的资源。
在这样的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