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双方,其配偶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在婚前已经获得的
工资奖金,其次是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获取到的收益,再者还包括因
知识产权带来的财富增值,此外也涵盖了因
继承、
赠予或者投资等途径导致的财产变动,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合法的收入来源,例如房产等不动产。
另需注意的是,除非伴侣之间另行达成了特别协议,否则应当将这类
婚前财产视为伴侣一方的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