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者对其创意成果的
知识产权之身份权的保障期限是没有年限限制的。
然而,
软件著作权的其余各项权益则受到保护期限的约束,其
有效期为自软件作品首度公开发表之日算起的第25个周年之际的12月31日止。
在此之前,软件著作权持有者有权向软件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延长保护期限申请,限定在另一个25年以内,但总体的保护期间不可超出50年。
当作品
著作权的拥有者由于受赠或者企业间的分离、兼并等
法律行为而导致所有权发生合法转移时,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保持不变。
此外,如果此类
受让人与另一方通过合法签署授权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来进行相关权益的转让交易的话,这也不会影响到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