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面临着拆迀的困境来说,对雇员的
赔偿其实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通常,这类赔偿的标准多以
经济补偿为主导,其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每个工人在相应工厂工作的年限来决定。对于每一位工作年限达到一年的工人,工厂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若不幸工作了六个月以上却未达一整年的工人,那么则将这个期限折算为一年来对待。至于那些仅仅工作了少于六个月的工人,工厂应对他们额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说,倘若工厂因为面对拆迀的压力而不得不解聘他们的员工,对于这样的情况,这些员工有权要求工厂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也同样拥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些条款分别是:
1.若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受到非职业性的伤害,且在
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承担原有的工作任务,甚至是用人单位新安排的工作任务,那么,公司有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2.若劳动者在能力方面明显不足以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尽管公司已经对其实施了必要的培训,或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其仍然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负荷,此时,公司亦可行使自身的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当劳动
合同签订之初使用的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以至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时候,即便用人单位已经主动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并尝试就更改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共识,但是最终还是没能达成协议的话,此时,公司便可依据该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