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夫妇
离婚之后,倘若女方的信用记录无任何不良现象,那么女性无疑仍有权力
申请贷款购
买房产。
然而,涉及到
离异之前男方所遗留的
债务,如果这笔负债被确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在
离婚程序中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使用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进行
赔偿;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支付或涉及财产切割的问题,男女双方应签署相关协议以决定谁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或者由法院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裁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亦对此做出了清晰明了的阐述,分为了三个基本层次:
首先,根据夫妻双方对某个事项达成一致或一方对某项费用的讫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债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先双方曾共同签署的文件,抑或是事后经过一方对费用承担责任的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并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事后出现纷争的可能性。
其次,为处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引发的债务,如食物、衣物、住房等等,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局限于日常家政
代理领域内发生的借款,是在婚姻关系期间逐步积累起来的,这些费用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通常涵盖了诸如正常的食品支出、穿着护理、子女教育费用、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保障以及
家庭成员的
医疗费用等方面,因此,所有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均需男女双方同责共担
连带责任。
最后,若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产生的债务,尽管
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资金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意运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见,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除了因行使日常家政代理权引发的日常家事债务之外,夫妇还有可能与第三人签订其他类型的
债权债务合同,比如大额借款、
赠予交易、不动产买/卖等。
为保护债务方的配偶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实
证据证明债务的确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