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无法履行到期债项,且其资产无法完全偿还全部
债务或明显欠缺偿付能力,或者存在着显著的偿债困难可能性时,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
递交重整、和解或破产后
清算的
诉讼请求书。
从上述相关法律条文可知,
破产重整并未优于
破产清算,当公司资产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或者存在显著的偿付能力短缺时,债权人和
债务人都享有选择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