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通常都涉及到相关补偿。首先,对于雇主方而言,若其不愿意与
劳动者续
签合同,那么需要对劳动者作出适当的
经济补偿。根据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倘若雇主要求不再续约,则必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而若是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希望
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雇主却对此作出拒绝的决定,这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雇主需为此支付
赔偿金给劳动者,同样是以工作一年为基准,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两个月的工资作为
赔偿。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其选择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探讨:(1)如果雇主方坚持保持或进一步改善原有的
劳动条件,并且劳动者仍无法接受,仍旧表示不愿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需提供经济补偿。(2)反之,如果雇主方有意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并且劳动者也因此表示不再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个月,雇主应当通知劳动者是否愿意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然而关于新合同的具体条款,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在
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只要双方达成共识,依然可以重新修订劳动合同,并延续先前约定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同时确保在这个过程中不违背任何法律、
法规及自治章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