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概念通常被称为“债权让与”,它代表着债的关系在整体上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协议,将其持有的
债权转移至第三人手中。
与此同时,“
债务承担”则表现为在
保证不改变原定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或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方共同拟订并签署
债务转让协议,以实现
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到第三者身上的法律现象。
依照现今的法律
法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需要有一个明确且有效存在的债权作为基础;
其次,债权转让必须依赖于存在的有效合同,这两者缺一不可;
最后,债权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需在自愿的原则下,对于债权的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形成书面的
债权转让协议。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于转让的债权还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