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利益与
保险理赔收益之间在实践中并不绝对冲突,原则上是可以实现兼得的。
然而这一点需要得到具体法律条款的支持,目前的法律框架尚未对这两者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方,无论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亦或是来自外部的第三方
责任人,都可能对遭受
工伤伤害的职工能否获得除工伤
赔偿外的人身
损害赔偿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
侵权人主张
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
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
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