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承包人与农村集体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之后,依据现行律例的允许,他/她可以实行转包制度,以便将土地的经营管理权面向他人进行流转。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必须向发包方提交相关备案资料。此外,作为
承包方的主体,他/她拥有自行决断是否依法采用出租(即转包)、入股以及其他相关途径将
土地经营权对第三方进行流转,且亦需向发包方报备这些行动。而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应务必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必须要依据法律
法规、依据双方自愿意愿、且必须遵循有偿的原则来进行,任何人都不得以强制或阻挠性的行为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2)须确保土地的归属性质不发生变更,并且不能影响到农业用途的保持,同时也要保护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生态环境不受不可逆的损害。(3)流转的时间期限不能超出承包期限的剩余部分。(4)接受流转的第三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的能力或资格。(5)在相同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应具有优先权优先接手流转的权力。
总的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含有包括多项内容在内:第一,对于对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享有占有、
使用权以及收益的权利。第二,他/她有权进行诸如植物种植、森林营造、畜牧养殖等各项农业生产活动,并且也有权利用转包、互换、转让等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操作;第三,如遇承包地被政府征用的情况时,他/她应该有权获得符合实际情况的
赔偿金;第四,如果他/她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成功承包了荒地等农村土地资源,可以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其所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o出现哪种方式可实施流转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