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和认定
抢劫罪的过程中,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
犯罪者采取了
暴力、
胁迫甚至是其他各种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
总体来说,抢劫罪的实施往往会导致
受害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侵犯乃至丧失抵抗能力,从而使得罪犯可以轻易地夺取
公共财产或是个人财物。
此外,犯罪者在行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恶意目的也体现了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胁。
相较之下,
抢夺罪的实施行为则显然缺乏这样的恶意意图,他们更多的是以夺取财物为主要目标,只为了达成自己的欲望,因此其行为力度远不及抢劫罪的施暴强度。
哪怕在抢夺过程中,犯罪者由于用力过大而导致受害人受到了伤害,但若缺乏袭击的故意,就不能将此行为归因于暴力并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