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并非单纯地以
当事人之收入高低为唯一依据来决定
财产分配事宜,而是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展开分割工作:
首先,对于个人
婚前财产,若法律未加以特殊规定,则在离婚之时并不作分割。
其次,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如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行使自行处置之权利;
反之协商无果,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考虑保护子女利益与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判定。
再者,夫妻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的,则应该尊重约定,按此方式处理财产问题。
最后,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辅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大贡献时,在离婚之际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而被索求补偿方也必须给予相应补偿。
另外,在离婚过程中,倘若一方故意破坏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恶意制造
债务试图占有其余财产,那么在开展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工作时,对于此类行为者,理应判令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