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言,
同居关系更富有弹性和灵活性。
在此期间,无论是一方所获得的
工资薪酬、奖金激励或是透过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入,抑或由
继承、赠与等合法手段所得之收益,均理应顺位归属为此人所有。
倘若
同居中的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共同购买了房产及进行了经营活动,若经过调查证实其为按份共有的形式,那么应按照各参与者的
出资比例进行清晰的划分。
显而易见地,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系
共同共有,则意味着此项共有时产将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享用相关权益。
若未能明确查验出是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仍无法确定相应的出资比例,可视为等额享有。
然而,对于这样的
共有财产,具体的分割方式应依据先前的约定来执行;
如无特殊约定,便应遵循公正的等分原则处理。
同时,亦需充分考虑到每位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作出的贡献大小,并适度关注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